1.为什么国内成品油价和国际油价不同步?

2.国油新能源加油站合法吗

发改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_石油价格有关法律法规

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煤层气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

(1993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131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9月18日《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 中国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陆上石油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合同;在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第八条 中方石油公司在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陆上石油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院批准的合作开陆上石油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陆上石油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在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院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定期对所确定的对外合作区块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吸收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地方利益。

有关地方人民应当依法保护合作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土地使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协助。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应当依法纳税,并缴纳矿区使用费。

对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企业的雇员,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陆上石油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

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外国合同者的投资,应当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代表机构。

前款机构的设立地点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准确地向中方石油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九条 外国合同者执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照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在其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该油(气)田生产期期满后,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石油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

第二十一条 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和其他自然,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陆地其他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石油作业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方石油公司。

前款所列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陆上石油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入对外合作区块进行石油勘查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签订在对外合作区块内进行石油开合作协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未向中方石油公司及时地、准确地报告石油作业情况的,未按规定向中方石油公司提交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或者将其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出的和已经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陆上石油”,是指蕴藏在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5米水深处的海域)的范围内的地下石油。

(三)“开”,是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五)“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六)“开发作业”,是指自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被批准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七)“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外国承包者。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开煤层气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

为什么国内成品油价和国际油价不同步?

持有中国石油油卡加油,每次加油费用能优惠3%到5%,办理加油卡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自助加油,方便个人使用,当然中国石油针对不同的办卡主体,其优惠程度也不一样。

优惠不是全国的,只是享受地的。但加油卡能全国用的。卡是记名卡,需带办理。 使用此卡加油在中国石油加油站,可以享受3%的优惠赠送。

随着汽车的进一步普及,给汽车加油成了稀松平常的事,但是石油价格忽高忽低,很多人都担心油费太贵。所以中国石油为消除顾客疑虑,特意推出了办理中国石油加油卡业务,这样不管价格怎样波动,消费者都能享受到优惠,长期使用会给消费者节省一大笔加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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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加油卡具有以下优点:

1、全国加油。随着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系统的全面应用,全国各地的联网加油站都可以加油,购买便利商店的商品,并可以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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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询方便。客户到任意发卡点或中国石油加油卡持卡人门户网站上都可查询账户结余、交易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条 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国油新能源加油站合法吗

中国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颇为复杂。主要是以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成品油交易价格为基础,参考运杂费、保险费及国内关税及由国家确定的成品油流通费用,最终形成由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中石油与中石化再在此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8%的范围,最终制定出终端的零售价格。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价格机制存在两大弊端:首先是滞后定价。由于此定价机制是和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的成品油而非原油市场价格挂钩,考虑到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大约需要一个月时间,即使国际原油价格平稳,一般而言国内成品油价格也会滞后于国际油价一个月的时间。

另一个弊端是油价倒挂。所谓油价倒挂,是指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中国原油价格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成品油价格仍然受到国家调控,取的是区间定价。即只有当国际成品油价格波动大于一定幅度时,发展改革委才会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这个机制在国际市场油价大幅度波动、国内50%左右的原油依靠进口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原成油价倒挂”现象。

这种定价机制的弊端造成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发展改革委出于调节通货膨胀的考虑,即使国际成品油价格上涨超过了这一既定区间,国内成品油价格也未必会上调,即使上调,幅度也较小。另一种情况是,当国际成品油价格随着原油价格回落时,出于保护国内炼油企业的目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并不随之回落。这就造成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及成品油价格相关性较弱的情况。

能源专家、上海科学院研究员沈跃栋认为,由于原油与成品油价格接轨的不对称,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销商,往往不看市场而紧盯调价,既不利于产销衔接,也不利于成品油生产经营的正常安排,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目前要求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另一方面,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关系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改革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必须统筹规划,配套推行。无论取哪一种接轨方式,都要有步骤地出台限制高耗能的约束性政策,如开征燃油税,调整税率,改进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等。同时还需完善市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合法。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油新能源加油站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加油站的设立、运营、环保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国油新能源加油站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规定,有合法性。

2、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国油新能源加油站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和许可证,如《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这些资质和许可证是加油站建设和运营所必需的,国油新能源加油站能够合法取得持续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有合法性。

3、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国油新能源加油站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这些标准对加油站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国油新能源加油站能够符合相关要求持续保持合规运营,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