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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调价通知函范本_油价调价通知函范本怎么写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简洁版水泥运输合同范本3篇

辣条涨价并不会影响我的购买欲望,毕竟现在物价都在涨,辣条涨价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辣条作为零食之一,对我们也有着不一样的意义。

提起辣条,总能想起来小时候在小卖部里面,一毛钱一根的辣条,两毛一袋的饮料,五毛一袋的芒果干和唐僧肉。这些便宜又好吃的零食,成为了我们小时候快乐源泉,现在回想起来还是对小时候的辣条的味道念念不忘。

随着我们这一代人的长大,辣条也从小卖部、从校园走到了批量化生产的产线和超市,不只是孩子喜欢吃,年轻人也在吃,辣条逐渐成为一个日渐庞大的零食分类,占据着零食行业的“半壁江山”。

近日,两家辣条头部企业卫龙、麻辣王子宣布上调产品价格,很多网友直呼“小时候吃不起辣条,长大后也吃不起了。”

对此,麻辣王子解释为,自 2022 年以来,受全球大宗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粮油食品价格屡创新高,因此产品的原材料成本也在不断上升。而生产辣条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有:菜籽油、面粉、辣椒花椒、香辛料、包材等。

对于头部企业宣布涨价的这个事情我是能够理解的,毕竟作为企业肯定是成本和企业利润放在第一位,特别是疫情当下,各行各业都比较艰难,适当的调价也是为了企业更好的生存下去。而我选择继续购买辣条的理由主要就是以下三点原因:

一、选择继续购买辣条,出自于对辣条这个零食的回忆和情怀吧,毕竟小时候的回忆还能够找回来的不多了。我小的时候比较喜欢吃的就是辣条和火腿肠,虽然现在长大了,每次到超市买零食,还是会每次必买辣条和火腿肠,这已经成为了我的一种习惯。

二、现在油价、菜价、水果等生活用品价格都在上涨,所以对于辣条涨价,我并没有多少惊吓,也没有觉得不能接受。毕竟辣条在我们吃的食品一类中,还是属于价格比较亲民的,不至于舍不得吃的那种。

三、虽然我对辣条涨价的事情没有什么意见,但还是希望商家在调控价格的同时,能够坚持把关食品质量,不要价格上去了,品质却下降了。反正有的时候买的辣条会让我比较失望,量少就算了,关键还不好吃。

所以,成本上涨,辣条跟着调价,只要产品质量、口味和食品安全做到位,我还是会支持的。

中央定价目录

水泥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原材料,水泥工业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用水上运输的散装水泥数量将会逐步增加,那么水泥 运输合同 怎么写呢?一般要包括什么条款?不了解的话,下面是我整理的水泥运输合同,欢迎大家一起来参考哦!

水泥运输 合同范本 1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 托运人:

承运人:

1、为了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将托运人用户的货物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水泥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现经托运人、承运人双方就水泥委托运输事宜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订立水泥运输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以上运价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 费、税费、过路过桥费、车辆及燃油费、和各种应交等费用。以上表中的收货单位、品种、数量以结算时的实际收货单位、发货品种、运输数量为准。如果新发生不同的卸货地点,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运输单价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承运人的义务:

2.1、根据托运人物流调度部门的安排,及时、准确、快捷、安全、保质、保量地将托运人的水泥从托运人指定配送地点运送到指定的客户收货地点,并配合客户验收后按时将客户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相关验收单据交到托运人相关管理部门。

2.2、承运人应按照托运人对水泥配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物流运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2.3、自觉维护托运人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保持承运车辆的车容整洁,将其配送业务纳入“ ”品牌经营范畴。

2.4、承运人使用的物流信息系统应向托运人开放,以利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2.5、承运人应该严格遵守托运人的运输要求并保证24小时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2.6、承运人应及时向托运人传递在运输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市场信息。

2.7、承运人应配合托运人做好相关客户的服务工作:如对客户所需的水泥检验 报告 的及时送达、在客户端打印入库单据等工作。

2.8、运输车辆的交通及安全事故责任:承运人应对其运输车辆的交通和安全对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如:运输车辆发生交通及安全事故承运人应负责赔偿给托运人和任何第三人所造成的应该由承运人承担的所有损失。

2.9、承运人运输车辆应按托运人的要求安装统一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并同意托运人有权使用该系统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10、运输的开票时间必须按托运人的要求或与水泥的开票时间同步。

3、承运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托运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代收并支付运输款义务。

3、 托运人的义务:

4.1、按本合同约定向承运人履行代收并支付水泥运输。

4.2、托运人有责任为承运人的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4.3、定期向承运人提供水泥运输和具体执行的水泥运输。

4.4、保证承运人装货时,货物无短缺,损坏和变质,如遇上述情况,承运人有权拒绝装货。

5、托运人的权利:

5.1、有权按双方共同确定的工作标准(包括运输量、时间限制、单证、票据传递、信息交换、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承运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运输要求。

5.2、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承运人有任何的行贿行为,经查实,托运人可单方终止合同,托运人相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按托运人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5.3、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运输对象、运货量及运输时间进行修改。

5.4若承运人违反本合同第2.1或第2.5条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者,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

5.5、托运人有权对承运人所购买的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的保险进行追踪检查,并有权要求承运人针对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和货物进行购买足够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

5.6、非经托运人书面同意,承运人不得将承运业务再对外转包,否则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且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运输费用价格及运输车辆的确定:

6.1、运输费用价格标准:在本合同期内,根据托运人要求运输水泥的不同卸货地点所确定水泥运输费为准,如路政、运政等运输管理部门管理政策有所变动或油价大幅变动则双方可共同协商根据市场情况降低或提高运费。

6.2、承运人的运输车辆,必须先报托运人物流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参与运输工作,未经托运人物流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车辆,托运人可拒绝支付其发生的运输费用。

7、运输费的结算与支付:

7.1、运输费属于我公司向用货单位代收后支付给承运单位的款项。

7.2、结算时间:每月结算壹次,具体结算时间为次月的10号结算上一个月的运费,若遇到周末或节日往后顺延,除此外总共不能超过五个正常工作日。结算时承运人需提供经托运人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或托运人指定客户签字认可的运输单据给托运人。

7.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托运人对承运人每月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如承运人无违约行为,每月支付一次,结清上一个月的运费,支付时承运人按需要向托运人提供运输费结算清单,若双方商定需提供运输的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如运输清单,已经提前交付给托运人时,凭托运人的有关清单、 收据 )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以托运人选择的方式为准)。

8、商业秘密: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互有保密业务,未经过一方同意,任何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相互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一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范畴:托运人方指销售信息、政策、客户信息、运输费用、生产状况等,承运人方指运输信息和相关资料等)。

9、违约责任:

9.1、承运人如违反本合同第2.3、2.4、2.5条任以款之规定,则应支付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9.2、若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之规定,则应向对方支付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9.3、由于签约双方自身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除不可抗力外,若承运人不按托运人下达的运输日给水泥客户运送货物的,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向托运人支付每车每日1000至20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托运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5、承运人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由托运人直接在抵押运费中扣除,抵押运费不足的由承运人另行支付。

9.6、因承运人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0、履约保证:为保证本合同有效履行,承运人每月至少有十天以上的运输费用抵押在托运人处。待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且双方无 其它 争议,托运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运费付给承运人,托运人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的义务。

1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_年08月08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

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托运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四份,托运人两份,承运人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托、承运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银行: 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水泥运输合同范本2

甲方:永州市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方工程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将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水泥用汽车运输至甲方所在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运输起止点:

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到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

二、 交货与验收:

1、 根据甲方需要,甲方提前一天做通知乙方具体进场时间。

2、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必须保证运输能力畅通。乙方运输中出现的一切费用(水泥装卸费、油费等)或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已承担。甲方对乙方运送到工地的水泥进行抽检过磅,若水泥重量短少在千分之五以内,则按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过磅单结帐,若水泥重量短少超出千分之五,则按实扣秤结帐(以前未抽检的也按此短少的比例扣秤结帐)并处以水泥短斤少两实际数量10倍的罚款。引起水泥短斤少两是厂方或运输途中的原因由乙方自行处理。

3、 乙方运输到工地的水泥经甲方检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对该批次的水泥不予接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若该批水泥是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出厂的产品不合格,则由乙方追究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质量责任,甲方予以协助。

三、 运价和结算方式

运输价格为:散装水泥运费为每吨13元,运至甲方在永州市冷水滩河东指定工地。 运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运输一个月后,必须在七个工作

日内提供上月的运输给甲方对账并结算。(必须提供税务)

四、 违约责任:

1、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退出运输,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2、 如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水泥运输到位(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赔偿金额参照有关《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定(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供货原因除外)

五、 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永州市劳动仲栽委员会仲栽。

六、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银行: 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水泥运输合同范本3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袋装水泥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运输事项

1.1 工程名称:

1.2 运输品种:袋装水泥。

1.3 运输数量:以甲乙双方的实际运输结算量为准。

1.4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1.5 货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二条 运输价格

2.1 运输单价:

袋装水泥运输单价为 0.75 元吨/公里;以上运输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运输费、装车费、税费、保险费等在内的综合运输单价。

2.2 运输距离:

2.2.1从 至格拉基水电站施工区域综合运点.运输距离为 KM;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向乙方介绍工程基本情况,讲明工程对袋装运输的要求,工程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并保障工地范围内的道路通畅,允许整车通行。

3.1.2 负责对乙方运抵的袋装水泥进行收货、过磅计量、签收。

3.1.3 按合同规定,在与乙方完成结算手续并收齐乙方各种结算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3.1.4 合同履行期间,严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水泥。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第7.2.2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或者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 乙方在装卸袋装水泥时应服从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2.2 由乙方负责在 水泥厂 的水泥仓库装货,并将甲方订购合格的袋装水泥及质量检验报告及出库票据同期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2.3 配合甲方对水泥厂出库袋装水泥的数量进行过磅计量,并将甲乙双方确认的验收票据返回给水泥厂家。

第四条 检验、验收

4.1 乙方根据甲方袋装水泥需用将水泥运抵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4.2 乙方在合同约定地点装货时应对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进行核对,若发现不一致时不得发运。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收货,而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水泥运抵合同指定供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在现场过磅或检包验收,如发现水泥品种、规格及数量与供货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绝收货外,还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五条 价款支付

5.1 付款方式:用银行转帐。

5.2 结算方式及运费支付:每月 25 日为当月的运输结算截止日。甲、乙双方在完成相关对帐及票据传递手续,乙方按照当月实际验收运输数量出具的全国统一运输经甲方审查核实后,完成当月合同双方的结算手续,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费用的支付。

5.3 出具:乙方根据实际现场验收数量出具运输。

第六条 保险

运输包干单价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应办理及应承担的各种保险费,若发生有关保险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由于乙方的运输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遗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第7.2.2条款规定的袋装水泥单价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1.1 甲方违约拒绝收货(非乙方原因造成),应承担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7.2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在履约期间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7.2.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运输时间要求及时组织车辆运输,导致甲方现场缺货停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7.2.2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盗卖、调换袋装水泥。乙方应负责赔偿袋装水泥价款(不含运费),赔偿金额按照下列单价的3倍计算,并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运输款中扣除,如运输款不足以赔偿,应另行补足:

7.2.3 乙方运抵格拉基水电站工程现场的袋装水泥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的内容不符时,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和入库,乙方须无条件的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装水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2.4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装水泥质量不合格、数量损失、无法卸车入库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2.5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约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8.2 在袋装水泥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体滑坡等造成的桥梁道路中断,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地取应急 措施 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条 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运输期限已满并结清全部运输价款后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合同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11.3 合同双方,不论哪一方向对方提出函电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合同 协议书 中明确的合同双方地址派员递送或邮寄、传真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相应的回复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受,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 本合同共 份,甲方执 份;乙方持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委托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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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价目录(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

2015年10月8日

附件:中央定价目录

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  注1天然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2水利工程供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3电力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院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量,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网电价;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具体价格水平。4特殊药品及血液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 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 5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票价率院价格主管部门竞争性领域除外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民航运输服务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竞争性领域除外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民航空管服务收费港口服务渔港收费院农业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渔港、停泊、靠泊等服务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途管道运输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 6重要邮政业务信函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汇兑资费机要通信资费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竞争性领域除外7重要专业服务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刷卡手续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刷卡服务(竞争性环节除外)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阶梯电价等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合理监管,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 号)等文件执行。

4.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5.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学历学位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运行机构对商业机构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及人口数据统计分析服务)收费,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相关执收机构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由中央编办批复明确其事业单位类别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6.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不作为服务价格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转为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石油化工行业现状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主任 何立峰

2020年3月13日

中央定价目录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输配电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院价格主管部门 2油气管道运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3基础交通运输铁路运输服务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不包括动车组列车、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大宗货物、行李运价率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整车运输的煤、石油、粮食、化肥等货物和行李运价率。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输除外港口服务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3基础交通运输民航运输服务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头等舱、公务舱除外民航保障服务垄断环节收费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民航空管服务收费4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5重要邮政服务信函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汇兑资费机要通信资费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竞争性领域(含计泡包裹)除外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6重要专业服务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刷卡手续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刷卡服务(收单服务费等竞争性环节除外)7特殊药品及血液特殊药品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院医疗保障部门 血液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本目录不包括地方定价项目,地方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燃煤发电电价机制以及核电等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暂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4.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将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由市场形成。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等文件执行。

5.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国防运输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关规定执行。

6.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28号)有关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自治区发放的出租车燃油补贴谁该拿

摘要:说起石油,大多数人会联想到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燃油。其实,石油也是生活用品的重要原料,我们身边的无数生活用品都是用石油直接或间接生产出来的。石油化工行业现状如何?下面为您分析石油化工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现状如何石油化工行业分析

受制于原油供给过剩、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以及国内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等因素,2016年国内石油石化行业发展不容乐观,产业链不同环节今年或将出现比较明显的业绩分化。

石油生产方面,国际油价直接影响石油生产行业的收入水平,整个行业对油价波动的敏感度较高。今年全球原油供给或将继续增加,处于宽松状态;需求受累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经济疲软,石油需求仍将延续去年态势,难以大幅反弹;随着美联储公布上调联邦基准利率0.25%,原油价格承压。因此,预计今年国际油价仍延续低位震荡态势。

工程和石油服务方面,油服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石油生产公司及一体化公司“石油勘探与生产”板块的资本支出,故油价并不直接影响油服企业,而是通过资本支出进行传导。

一方面,去年国际油价低迷,石油勘探与开发公司纷纷缩减投资规模,取消或延后部分项目,油田服务市场需求下降,竞争激烈。另一方面,直接决定石油生产企业资本支出的因素为原油开量。去年,国内原油产量增速下降,众多油企缩减支出,给油服行业带来较大的业绩压力,利润增速下滑,一些企业出现亏损。

然而,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早已越过60%,今年很可能还会维持在高位。考虑到国家能源安全因素,即使短期内油价下跌使石油生产行业承压、业绩下滑,国内原油产量也应保持在合理水平用于消费与储备,以降低我国原油的对外依赖程度。

因此,今年中国原油产量在绝对量上不会大幅下降,而是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但受油价持续低迷及供求关系的影响,增速将有所下滑。

炼化方面,在原材料供给端,去年7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可获得申请资格企业的条件,并对已获准进口原油的企业进行公示。可见,今年原油进口权必定会进一步放开。

然而,在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原油进口权的放开并不一定会加剧供求关系失衡。去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地方炼厂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申报企业在淘汰完毕自有落后装置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包括自有和兼并重组装置)获得用油资质和相应用油数量。从目前已经公示的获准进口原油的炼厂名单来看,地方炼厂合计获得原油进口权3474万吨/年,同时承诺淘汰落后产能3529万吨/年,现已淘汰完毕的达到1285万吨。因此,有效产能大幅增加的可能性较小,炼化行业产品供给量不会大幅上升。

在产品需求端,去年占较大比重的成品油消费需求放缓,价格下跌。今年,国际油价继续低位震荡,难以反弹也难有大幅下跌,因此成品油价格也将稳定在现有水平,由价格下跌带来成品油需求增加的空间甚微。同时,在国家积极发展新能源,以及汽车销量回落的多重压力之下,成品油的消费需求增速或将出现更大程度的放缓。

因此,今年炼化产品需求端承压更大;而在原材料供给端,由于原油进口权的进一步开放、承诺淘汰的落后产能的逐步实现,原油供给量或将保持稳定,不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储运销售方面,由于其位于产业链末端,原油价格波动风险部分已被上游吸收,因此相比中上游,储运销售对油价变化的敏感度低,所受冲击较小。但由于行业自身特点及成品油易挥发、易燃、易爆等特性,成品油库存和销售均需要较高质量的空间和维护,整个行业平均成本偏高。即使在收入平稳小幅增加的情况下,高成本也拉低了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

成品油价格直接影响储运销售收入的实现程度,预计今年成品油价格不会有大幅下跌。即使国际油价继续下跌,成品油价格也很可能稳定在现有水平上。这是因为在低油价时代,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实际操作过程并未呈现出明显的市场化特征,调整与否依然由主导。

油价下调了,请问燃油附加费有降吗?

自治区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

2011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新运便函〔 2012

〕31号

根据《关于拨付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及2012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预拨资金的通知》(新财建〔2012〕2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2011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金额

自治区财政厅核拨2011年度全区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款165404万元,其中:农村客运69402万元,出租车 52289万元,城市公交43713万元(含2010年油价补贴发放剩余资金3017万元,这部分剩余资金并入2011年度油价补贴中一并发放)。

二、发放时间

2012年9月15日前必须将补贴发放到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经营者手中。

三、发放单位及渠道

农村客运和由运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油价补贴由各地州市运管部门负责发放,原来由建设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油价补贴由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油价补贴款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自治区运管局油价补贴专户,自治区运管局拨付给各地交通运输局和各地运管局,各地交通运输局和运管局再分别拨付各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和运管局发放到所管辖的经营者手中,各地运管局直接管辖的经营者由各地运管局发放,各地交通运输局直接管辖的经营者由各地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部门发放。

四、发放范围(不包含兵团)

截止2011年,在交通(或建设部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有效手续(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参加2011年年审)正在营运的从事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辆(兵团车辆除外,兵团车辆补贴由兵团有关部门发放),即2011年度燃油申报车辆数据。

2011年未变更车辆、新增车辆、报废车辆、更新车辆按照其实际经营时间(按月)核发(不足十五天的舍去,超过15天的进整),其中农村客运中报废更新车辆,按更新前的报废车核算车头款,更新车辆不核算车头款,报废更新车分别按实际经营时间核算客位款。2012年度新增车辆、补审车辆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2012年度报废更新的车辆按上年底登记在册时车辆的客位数发放。在油价补贴发放过程中,应当严格界定发放对象,严禁对超范围经营、未办理合法营运手续的车辆发放。

五、补贴车数及标准(各地具体发放金额见附件)

1、农村客运:19223辆

农村客运按运行线路分网络发放。(下面定义中的本辖区是指本地州市内的范围)

农村客运一级网络:指地、州、市内的市发往本辖区的乡、镇、村或地、州、市内的市发往本辖区的团、连队;

一级网络车辆油价补贴款=每车16100元+每经营月每客位100元。

农村客运二级网络:指地、州、市内的县发往本辖区的乡、镇、村或地、州、市内的县、团发往本辖区的团、连队;

二级网络车辆油价补贴款=每车23000元+每经营月每客位100元。

农村客运网络:指地、州、市内的乡、镇、村发往本辖区的乡、镇、村或地、州、市内的连队发往本辖区的连队。

网络车辆油价补贴款=每车33000元+每经营月每客位100元

2、城市公交:10442.5标台(9658辆)

城市公交按标台按实际经营月发放。(2011年报废车辆也按标台按实际经营月发放)

城市公交每标台每经营月补贴款=

4169元

标台,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专业名词,指的是不同类型的运营车辆按统一的标准当量折算成的营运车辆数。

3、出租车:43879辆

出租车按实际经营月发放。(2011年报废车辆按实际经营月发放)

出租车每辆每经营月补贴款=

1107元

六、油价补贴申报发放程序

1、燃油申报

所有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及车辆按要求进行交通运输部网上申报工作,据实填写燃油消耗等相关数据并打印盖章上报交通运输局或运管局并留档备查。各级交通运输局和各级运管局按要求严格分级审核,县局审核完企业车辆数据后,打印车辆数据明细表及汇总表经局党组会通过并签字盖章,上报所在地区局并留档备查。地区局客运部门审核县局及地区局直管车辆是否符合发放范围,统计人员审核油耗、行驶里程等数据,打印车辆数据汇总表经局党组会通过并签字盖章,上报自治区运管局并留档备查。自治区运管局审核全区车辆油耗、行驶里程等数据后,打印车辆数据汇总表经局党委会通过并签字盖章,经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并留档备查。

2、填写油价补贴发放统计表

油价补贴资金到位前,按自治区油价补贴发放办法附表要求统一填写农村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油价补贴基层表和发放统计表。严格按照燃油申报数据据实填写,车辆、营运时间等信息必须同燃油申报数据一致,燃油申报中未包括的车辆按规定不许填报。上报统计表必须由客运业务部门复核后,经局党组会通过并签字盖章上报并留档备查。

3、根据油补资金制定自治区油价补贴发放方案及办法,确定油价补贴标准,上报交通运输厅及财政厅批准。

4、划拨油价补贴资金给各地区,各地在发放前进行相关宣传并将《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进行公示。

5、油价补贴申领、发放和登记。按照自治区油价补贴发放办法统一格式的《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要求登记领取油价补贴款,并将相关材料及登记表格归档。

6、发放完毕报送发放总结。

7、分级监督、检查油价补贴发放情况。

七、油价补贴款发放要求

1、发放告知

各地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在发放前必须将《油价补贴发放资金管理办法》和《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在业务大厅、企业及车辆经营场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4天,在公示前,各地要召集企业召开油价补贴发放、布置会,同时要对油价补贴发放政策进行对外宣传。公示期间有疑义的,可以及时反映,待问题解决后再发放。

2、发放要求

(1)补贴对象为成建制企业

企业填报《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基层统计表》和《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向交通运输局、运管局上报并留档,而且需提供以下复印材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班线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经营者(承租人)复印件。《统计表》和《发放登记表》信息要相符,对于2011-2012年变更经营者(承租人)的,车辆由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中要明确具体发放对象。如有争议的,待企业协调解决后再发。企业在补贴对象领款并在《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一份给交通或运管部门。

企业在发放油价补贴过程中,交通、运管部门必须派人现场监督,同时邀请当地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严禁企业截留油价补贴款。

(2)补贴对象为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需提供以下复印材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班线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复印件。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根据补贴类别分类填写《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由个体经营者签字领款。

个体经营者2011-2012年在交通、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过户手续的,以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为界分月核发(不足十五天的舍去,超过15天的进整)。过户双方在领取油价补贴款后,如有油价补贴归属协议的,双方按协议约定自行分配,如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分配,另一方可凭协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发放结束后,油价补贴相关资料归档整理,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所有油价补贴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八、油价补贴企业车辆相关管理规定

1、车辆要求

(1)享受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前安装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网联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纳入重点营运车辆监管范畴。

享受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前安装车辆座椅安全带。

今后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擅自涨价的农村客运车辆,擅自涨价期间的油价补贴不予发放。对擅自停运、罢运的农村客运车辆,停运、罢运期间的油价补贴不予发放。

(2)享受油价补贴的出租车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技术要求》安装运营专用设备,包括智能服务终端、计价器(含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摄像装置等为驾驶员、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专用硬件装置。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运营,原则上一个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由一家专业运营单位负责运营,2014年1月1日前必须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对到期不安装计价器和已安装不使用的出租车,不予发放相应的油价补贴。

(3)自2012年9月1日起,对违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海南三亚和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出租车群体有关情况的通知》(新交运〔2012〕26号)精神,擅自许可的出租车,不予发放油价补贴。对擅自停运、罢运的出租车,停运、罢运期间的油价补贴不予发放。

2、监督办法

(1)过渡期内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享受农村客运油价补贴的车辆必须进行考核,由该车辆经营的农村客运线路终点地乡(镇)或村委会进行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其每月经营的趟数,服务质量的优劣。

(2)对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享受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机构和交通客运管理部门通过或企业监管平台系统对该车运行轨迹进行监管,确定其每月经营的营运数据。

(3)对享受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在发放燃油补贴时,必须由运管机构和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在车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无举报投诉方可按规定发放。

九、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非常重视,财政部、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补贴款落实情况。各地交通局、运管局要做好油价补贴款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十、工作进度及资料汇总上报

各地交通运输局、运管局要定期上报油价补贴发放情况,每月10日、20日向自治区运管局报送《2011年度油价补贴工作进度表》(详见附件3),以便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并在发放完毕后将《发放汇总结余表》(详见附件4)和总结上报自治区运管局。

十一、补贴资金科目

补贴资金列《2011年收支分类科目》214类“交通运输”第04款“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第01项“对城市公交的补贴”、第02项“对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第03项“对出租车的补贴”。

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补贴。在油价补贴发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局要负责做好协调、政策解释和核实工作,及时上报,防止不稳定的发生。

附件1:《2011年全区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表(运管局)》、《2011年全区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表(交通运输局)》

附件2:《农村客运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 级网络)》、《城市公交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登记表》

附件3:《2011年度油价补贴工作进度表》

附件4:《2011年全区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汇总结余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伴随国家发改委正式下调成品油零售价,深圳93号汽油降到了8.1元/升。此举意味着距离上次燃油附加费上涨不足两月,深圳红绿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重回下调的联动区间。

发改委油价调价通知甫一发布,立刻引起深圳坊间热议。深圳市发改委和交委是否将顺势迅速下调红绿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成为广大市民的关注焦点。对此,南方日报记者昨日第一时间致函两相关部门,但两部门均明确拒绝了记者的访要求。

3月21日,深圳市发改委、市交委两部门一纸通知,就直接跳过两个月观察期,将深圳红绿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调整至高一级别的调价区间,即红色出租车上涨至4元,绿色出租车上涨至3元。

在燃油附加费上涨的当天,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南方日报独家访时回应:“今后如果油价下降,本着对乘客和经营者负责的态度,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市发改委和市交委将第一时间启动燃油附加费价格下调程序”。

但记者昨日致函市发改委,该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有最新情况,将第一时间通知媒体,但对于记者提出的具体问题,则表示暂无回应。同时,市交委相关人员回应与其一致。

逾九成市民期待附加费下降

昨日至记者截稿时,一项就“深圳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该不该降”发起的网络投票显示, 102名参与投票的市民中,九成以上市民认为燃油附加费应该下调。另外,超过两成市民认为,深圳市发改委、市交委应该为他们的行政错误决定买单。

“每次油价一涨,它就跟着涨,难道油价跌,不应该跟着跌吗?”市民韩先生质疑。市民杨先生则表示,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已经降到3元区间,涨的时候那么快,降的时候是否也可以快一些?“不要涨的时候是光速,跌的时候是龟速。”市民黄先生表示。

市民王**则直接在微博中,向市发改委讨要这两个月乘坐出租车时多支付的燃油附加费:“3月份油价上涨时,深圳发改委以闪电速度上调了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直接跳过听证规定的两个月观察期,理由是‘油价不会降’。现在油价降了,预言‘油价不会降’的深圳发改委,因为你的单方面毁约,导致我自3月20日起至今26次打车支付了额外的燃油附加费26元,现要求归还!还钱!”

然而,仍有不少市民对燃油附加费下降缺乏信心,“我敢打赌不会主动下降。”市民刘先生表示。市民舒**也认为,“油价再怎么降,深圳收的4块钱燃油附加费都不会下调!”

4元或3元 “的哥”也犯难

昨日至记者截稿时,深圳“红的”仍在收取4元燃油附加费。记者昨日在深圳街头随机访多家出租公司“的哥”。“的哥”称,早上听收音机已知道油价降价的消息,但仍未收到公司的调低附加费通知,因此今天仍向乘客收取4元附加费。

“今天我载的大部分乘客一上车就问我这个事情,我也不坚持了,他们愿意给多少就给多少。”王师傅说得有些埋怨。记者注意到,部分受访司机跟王师傅持类似观点,特别是附加费增加到4元之后,他们不会过度坚持要向乘客收取足额附加费,导致深圳目前附加费收取数额存在混乱。

据了解,3月底的燃油附加费上调,“的哥”们的收入应该会有适当提高,但在访过程中,记者发现部分司机对燃油附加费的上调并不以为然。原因是附加费增加导致客源减少。“附加费加了1块钱,吓跑了一部分乘客,有些市民出门短途都不愿意打车了,每天收入少了二三十块钱,生意反而更难做。”刘师傅告诉记者。

专家:应该提高决策透明度

“既然此前附加费已经上涨,现在相关部门就应该马上做出反应,出台相关补救措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委员吴立民对于3月底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颇有微词,他表示油价运价联动机制早已设定好,但短短数日,议事规则就被制定机制的主体打破。

吴立民表示,现在老百姓的目光已经聚集在身上,希望看到部门对此事的迅速反应。在事已至此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要立刻做出调整,“建议马上降价,最基本应该表态,称再次启动联动机制,进入两个月观察期。”

本次油价下调至3元附加费联动区间,可谓相关部门始料未及。吴立民认为,本次起到对部门的一次警醒作用,“执政方应该从中得到启发,日后在决策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认真调研、认真考虑,才能提升形象,还信于民。”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郑方辉对本次的观点与吴立民相似。但郑方辉也从角度对作出解读:“决策,站在代表社会多数群体的角度,许多决策的出台,都有其更深远的考虑。”

郑方辉认为,在全国范围看来,深圳市的开明程度是名列前茅的。他建议,如有条件,希望日后能把决策过程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让老百姓对工作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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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油价运价联动机制

根据原深圳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优化我市出租小汽车运价结构和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红黄的”以油价每次变动0.87元/升为一联动区间。当油价进入每升5.65元至6.52元区间时,每车次向乘客加收1元的燃油附加费;当油价进入每升6.53元至7.40元区间时,每车次向乘客加收2元的燃油附加费,当油价进入每升7.41至8.28元时加收3元燃油附加费,8.29至9.16元时加收4元。